非法集資1000余萬元 “萬源積分”非法集資案宣判 三名頭目被判刑
1月2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集資詐騙案,三名頭目以“買商品送積分送代理權”的方式非法集資,為了擴大集資規(guī)模,采用傳銷的方法。
四川彝家山寨苦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四川彝家山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四川彝家山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甘洛縣彝家山寨農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系高某2(另處),進出口公司的總經理是被告人陳某,科技公司的總經理是被告人張某瓊。食品公司、進出口公司、科技公司的實際辦公地點均在成都高新區(qū)。
2017年6月底起,高某2任命被告人陳某為進出口公司負責人,陳剛設計了萬源積分項目,對外宣傳以“買商品送積分送代理權”的方式非法集資。投資者從進出口公司購買彝家山寨苦蕎商品及玉石皮包等商品后,可獲得商品“等值”的萬源積分,也可以從被告人張某瓊負責的科技公司獲得彝家山寨苦蕎商品的經銷代理權。
之后萬源積分每周可獲得9%的收益,最高增長到3倍為止,且萬源積分可以對接到外網的虛擬幣一積分進行變現(xiàn)。商品銷售只是幌子,實際上投資者均是看中萬源積分的高額收益和將來可以變現(xiàn)的承諾前來投資。2017年8月底,萬源積分對接國交網,可以兌換虛擬幣一積分,但是進出口公司對兌換比例進行了嚴格限制,投資者只有一部分萬源積分可以兌換成一積分。同時陳某等人宣揚、炒作一積分,宣稱一積分的價格會暴漲,部分投資者選擇在外網直接追加投資購買一積分。實際上外網的一積分交易系彝家山寨公司通過公司賬號進行充值并制造的虛假繁榮交易。
2017年9月8日,央行等七部委聯(lián)合宣布禁止交易虛擬幣,國交網上的一積分交易被關停。內網萬源積分無法變現(xiàn),外網的一積分也不能交易。之后高某2、陳某等人宣布將萬源積分對接國外的“維多利亞”外盤等,但是始終無法將萬源積分和一積分變現(xiàn),投資者損失慘重。
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為了擴大集資規(guī)模,高某2、陳剛等人采用傳銷的方法,即設置若干銷售團隊,銷售團隊領導人可以獲得集資款20%的現(xiàn)金獎勵,推薦新人也可以獲得現(xiàn)金獎勵,銷售團隊領導人以下按照“508”模式分配利潤,即投資人的上一代獲得投資人萬源積分的8%作為獎勵、上兩代暫不獲得獎勵、上三代獲得投資人萬源積分的5%作為獎勵。
被告人陳某武自2017年6月底進入進出口公司,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化名“陳某佛”,負責向來投資的群眾講課,宣揚萬源積分項目。張某瓊負責的科技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代理權協(xié)議,同時張某瓊還擔任了進出口公司其中一個銷售團隊的負責人,2017年8月中旬張某瓊將團隊轉由嚴某管理,同年9月嚴某又將團隊轉由鮑某管理。張某瓊在擔任銷售團隊負責人期間,經其宣傳、介紹,嚴某淑、王某斌、幸某超、奉某勝、李某壽等五人共計投資30余萬元,提現(xiàn)、返利共計6萬余元。
經統(tǒng)計、鑒定,截至一審宣判前,本案共涉及144名投資者,該144名投資者共計被詐騙逾998萬余元,在案發(fā)前獲得的收益、返利等共計20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陳某武、張某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
根據(jù)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武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非法集資的款項屬于違法所得,應當繼續(xù)予以追繳并發(fā)還集資參與人,返還集資人的情況以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等資料載明的內容為準(集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收取的回報可折抵本金);在案查封、凍結的資產依法統(tǒng)一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