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范傳銷提示 ——老套路?新模式?傳銷的花樣你聽過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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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傳統(tǒng)的、典型的“老式”傳銷,已經逐漸有了清晰的認識。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尤其是網絡、APP的普及,電子商務模式的廣泛應用,一些傳銷組織開始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依托移動互聯(lián)網,改頭換面,形成了新型的、隱蔽性更強的互聯(lián)網傳銷模式。
那么
新老傳銷的各類套路
你又清楚多少呢
我們又該如何防范呢?
省打傳辦、省市場監(jiān)管局、省公安廳今天就帶大家識別線上線下的各類傳銷套路。
老套路:
情景一、以對外謊稱“1040工程” “西部大開發(fā)”“連鎖經營”“電商工程”等政府秘密或暗中支持的國家項目為幌子的“拉人頭”式傳銷, 吸引參與者投資,號稱短期內獲得高額回報。
情景二、傳銷組織者借談戀愛、實習、做生意、介紹工作、投資等為名誘惑當事人 。吸引當事人繳納會費,成為組織里的成員,號稱短期內獲得高額回報。平時聚集于出租屋內“學習”“交流”,實為洗腦,要求參與者發(fā)展他人加入。
特點:主要為線下進行,均為拉人頭式傳銷,沒有任何商品,領導者和組織者都在異地,留在本地的大多為低層和底層人員。以感情、制度甚至暴力等手段約束限制人身自由,以說教、洗腦控制思想,達到所謂“身心統(tǒng)一”,要求參與人員進一步發(fā)展下線。
新模式:
情景一、組織者以某實體項目為依托,以互聯(lián)網平臺宣傳,臨時租用大型酒店,作為宣傳場所,以產品推薦會、組織活動等為晃子吸引人參會,引導參與人員現(xiàn)場投資,或吸引“投資團隊”前往項目所在地實地考察。參與人員通過認購商品、認購項目股份的方式成為會員,獲得發(fā)展新“股東”、新“合伙人”的資格。參與人員名義上為投資某高端項目的“股東”“合伙人”“天使投資人”,實際為參與傳銷。
情景二、組織者成為“電商平臺”“微商平臺”“正規(guī)運營公司”,以某種或多種實體產品作為推廣噱頭或商品,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公眾號、抖音等各類互聯(lián)網工具進行宣傳。組織者建立各種微信“創(chuàng)業(yè)群”“推廣群”“交流群”,以公司管理團隊長,團隊長管理成員,微信群發(fā)布公司最新“政策”和動態(tài),鼓勵成員拿貨賣貨和“招商”,通過互聯(lián)網迅速傳播推廣,號稱微商模式,全民創(chuàng)業(yè)。
特點:利用互聯(lián)網,打著電子商務的旗號,以“網絡營銷”“網絡直銷”“網店加盟”“互助模式”“金融模式”等進行宣傳。利用民眾的趨利心理,使其喪失理智,落入“圈套”??绲赜蛐詮?,參與人員不受地域限制,傳播速度快。有實體商品或實體項目,迷惑性強。目前很多微商模式,都涉嫌傳銷,內部溝通交流的工具主要為微信、網站、公眾號等,參與人員多為有大量空閑時間、能夠熟練使用微信的女性,朋友圈經常轉發(fā)各類雞湯文章和賺錢、招商信息。與實體經濟交織、與非法集資嫁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省打傳辦、省市場監(jiān)管局、省公安廳溫馨提示: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餡餅是陷阱。請認清傳銷本質,了解傳銷后果,珍愛幸福,遠離傳銷。如發(fā)現(xiàn)傳銷線索,請及時向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電話
市場監(jiān)管部門12315 公安機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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