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訴化妝品報兩連敗 宣傳梵蜜琳“來自廣州市白云區(qū)”具有依據
化妝品媒體報道行業(yè)現象本是司空常見的事,但就有這么一家企業(yè)認為某行業(yè)媒體的文章充斥著對其公司的詆毀和蔑視之意,對其品牌、價格和質量等都極盡污蔑和嘲諷抹黑之詞。于是該企業(yè)對這家行業(yè)媒體提起訴訟,可悲的是,一審官司輸了。不服再訴,結果又輸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蜜琳公司”)、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美時代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書(2021)粵01民終5762號》)(以下簡稱《二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案件是2020年6月22日在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上發(fā)表的文章《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qū)翻車選手“梵蜜琳”》(以下簡稱“案涉文章”),文章稱:
……但據調查,這位號稱來自中國香港的選手實際上注冊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且至今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大多為“代加工”。40g面霜售價1200元、沒有生產許可證“香港梵蜜琳”來自廣州白云區(qū)。
記者從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化妝品備案信息發(fā)現:神仙貴婦膏的主要成分為……水解胎盤(羊)提取物、角鯊烷。其中,關于胎盤素美容、抗衰的功效早已被證明沒有依據。胎盤素分為動物的胎盤素和人胎素兩種,而在實際中,來自動物的胎盤素又被稱為羊胎素,胎盤素則一般指代人胎素。
首先被明星光環(huán)和強勢霸屏所吸引的人群,來自“小鎮(zhèn)貴婦”,在三四線城市,甚至廣袤的小鎮(zhèn)市場,存在著這樣一群有著巨大消費需求的“貴婦”?!⑸唐放茣ㄆ谠谥行〕鞘姓匍_分享交流會,……一頓騷操作之下,有錢又愛美的“小鎮(zhèn)貴婦”們開了眼,也紛紛打開錢包?!刃℃?zhèn)青年更有消費力的是小鎮(zhèn)貴婦……熱衷于贊助熱門綜藝和電視劇的微商品牌……對于小城市的貴婦和品牌代理商來說,這恰恰是品牌發(fā)揮影響力最好的證明—讓消費者心甘情愿的買單,盡管它只是營造出來的偽“大品牌”。
梵蜜琳公司認為:文章中聲稱“40g面霜售價1200、沒有生產許可證‘香港梵蜜琳’來自廣州白云區(qū)等”、“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畢業(yè)的梵蜜琳,到底是誰在買等”,并直指“梵蜜琳為小鎮(zhèn)貴婦”等,上述內容均充斥著對梵蜜琳公司的詆毀和蔑視之意,對梵蜜琳品牌、價格和質量等都極盡污蔑和嘲諷抹黑之詞。
梵蜜琳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唯美時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于2020年6月22日在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上發(fā)表的文章《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qū)翻車選手“梵蜜琳”》;
2、判令唯美時代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及新浪微博、搜狐新聞、南方都市報、新快報上向梵蜜琳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其中報紙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案涉微信公眾號及網絡平臺致歉時長不少于30日;
3、判令唯美時代公司賠償梵蜜琳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
4、判令唯美時代公司賠償梵蜜琳公司為解決本案糾紛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10000元和公證費1600元;
5、判令唯美時代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對于梵蜜琳公司,清揚君在之前已經連載報道過。而對于化妝品類似的報道,清揚君也有不少相關的觀點,只是清揚君影響力比較小,沒有引起梵蜜琳公司的注意,或者說梵蜜琳公司對清揚君的文章不屑一顧。
梵蜜琳公司認為化妝品對其進行了詆毀和蔑視,并提出了自己的證據。通過交換證據和辯論,原審法院認定如下:
1、雖然唯美時代公司提供的是未經保全的截圖,但是中國質量萬**行、人民網等網站都在發(fā)表或轉載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盤素”進行宣傳,能與唯美時代公司的截圖相互印證。且比對梵蜜琳公司現有宣傳頁面的內容,其對“水解胎盤(羊)提取物”的介紹與對其他成分的介紹也存在明顯差異,故原審法院認定梵蜜琳公司確有突出宣傳“胎盤素”成分。
2、唯美時代公司提交了其記者的電話通話清單、手機通話記錄截圖和記者的工作筆記,擬證明記者致電梵蜜琳公司核實相關情況,但至發(fā)稿時都沒有收到回復。。梵蜜琳公司不確認其真實性。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唯美時代公司工作人員確實撥通了梵蜜琳公司網站所留電話,并有一定通話時長,可以認定唯美時代公司工作人員與梵蜜琳公司取得了聯(lián)系。
原審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唯美時代公司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唯美時代公司發(fā)表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事實性表達只是對已發(fā)生或正發(fā)生的事實的介紹。關于產品定價、產品成分宣傳內容、生產許可證和品牌來源問題,唯美時代公司已經充分舉證證明其在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其中,對于生產許可證問題,梵蜜琳公司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且唯美時代公司在后續(xù)的內容中也介紹了梵蜜琳公司的生產情況,不會導致受眾產生梵蜜琳公司屬于無證生產的誤解。對于品牌來源,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稱,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監(jiān)制梵蜜琳公司生產產品,但是相關資料并未公開,唯美時代公司根據政府部門的公開資料判斷梵蜜琳公司“來自廣州市白云區(qū)”具有依據。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張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經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產方,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意見性表達是主觀態(tài)度的表達,是基于事實基礎上的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會因個體的學識水平、情感好惡、道德水準等因素呈現不同的表現狀態(tài)。案涉文章雖然使用了“翻車”“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偽‘大品牌’”“小鎮(zhèn)貴婦”等表述,對梵蜜琳公司及其產品對象進行了評價,且有一定的否定、嘲諷意味,但并無謾罵、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論。
第三、梵蜜琳公司作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應相對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夠應對和接受不同媒體的看法和意見,甚至是有所情緒性的用語。
第四、必要的寬松文化環(huán)境是文化生活豐富多彩、文化產品琳瑯滿目、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繁榮發(fā)展的前提。對于不同群體的不同看法,特別是批判性意見,應給予一定包容,以促進網絡文化發(fā)展。
綜上所述,唯美時代公司發(fā)表案涉文章不構成對梵蜜琳公司名譽權的侵權,梵蜜琳公司要求唯美時代公司刪除文章、賠禮道歉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29元,由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