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江南區(qū)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 4名傳銷頭目被判刑
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成某玲、李某、成某祥、于某鑫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日前,經(jīng)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成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成義祥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于某鑫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法院認為:成某玲、李某、成某祥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鑫接到公安機關傳喚后自動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成某玲、李某、成某祥、于某鑫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此文來源: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