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團伙上百人全部被抓,已被公訴
6月28日,12309中國檢察網發(fā)布一則起訴書,信陽人劉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21年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經法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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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人劉某某因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被起訴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503199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鎮(zhèn)**村**組。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21年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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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被告人劉某某來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岱善保障房片區(qū),以參加“1040陽光工程”或“連鎖經營”為名,在無實際商品情況下,通過發(fā)展下線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根據人員購買份額多少,實行以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yè)務員(又稱老總)為級差的五級三晉制,不同層級按照不同比例從下線投資的份額中分別獲得提成。
為統一協調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將所屬的傳銷人員劃分為5個經理室(也稱“家庭”),由老總(直總)管理,并在經理室內設大總管(負責經理室日常管理)、自律總管和自律配合(負責或者協助開展經理室成員紀律管理等事項)、能力總管和能力配合(負責或者協助開展經理室成員學習等事項)、經晨總管(負責經理室經晨會議等事項)、申購(負責經理室成員購買份額等事項)等職位(以上總管職位也稱“窗口”),傳銷人員不少于3層120人。
5個經理室各層級職位均有互動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關人員職務、組建共同的微信群組、輪流召開窗口會議、交叉進行經理室間的自律檢查、統一辦理和使用集團電話號碼等。
被告人劉某某自2020年5月起擔任李某某經理室的自律總管,并在相應微信群中履職。
2021年2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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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劉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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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楊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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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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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凌燕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