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團隊計酬”式傳銷能否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
康立全球有限公司通過外購負離子眼鏡及保健食品等商品,粘貼康立公司標識,虛高產品功效、價格。以發(fā)展下線的人數和層級作為確定層級及計算返利的依據,分別設置“雙倍返利獎” “ 碰對獎” “ 領導獎”“ 國際重銷獎”“免費旅游獎”等,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從而騙取財物。經審計涉案傳銷資金共計872379619.75元。
被告人王磊安排領導、組織上述傳銷活動,通過參與設立管理公司、采購商品、招聘培訓人員運作推廣上述營銷模式。被告人趙青等10 名被告人在明知公司上述運營模式下,參與公司的運轉、經營。被告人張秀云等在明知康立公司上述經營模式前提下,為提高自身級別、獲取更多返利,發(fā)展下線注冊會員,其中張秀云下線會員層級達25 級,下線會員人數達1445人。
【裁判】
魚臺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磊伙同他人以公司經營為依托,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累計達120 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趙青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宣傳、培訓等職責,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張秀云等通過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通過直接或間接再發(fā)展的人員購買商品作為下線會員,并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而牟利,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各被告人的層級及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印證各被告人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作用及參加程度。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性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以被告人王磊、張秀云等 17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五個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磊、張秀云等以涉案公司經營系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膱F隊計酬模式、對公司的傳銷經營模式不知情、認定為傳銷犯罪不能成立、若構成犯罪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訴。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公司人員系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購買商品支付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而非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膱F隊計酬模式;該類非法活動不僅侵犯國家經濟管理秩序,同時亦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和社會管理秩序,在案各被告人的行為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并無不當。
涉案公司雖經注冊成立,但沒有完備的公司章程及財務制度,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進出資金極少通過公司設立的公戶運轉,都是通過冒用的個人賬戶或員工賬戶轉賬,結合涉案公司設立以來的經營模式及非法利益的分配情況,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歧】
本案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認為,本案中王磊等被告人涉案公司有實際經營業(yè)務、系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膱F隊計酬模式、不應認定為傳銷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公司人員系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購買商品支付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而非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模式,在案各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 )》 增設的罪名,該罪的設立為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地把握該罪的構成要件、合理地劃清該罪與團隊計酬模式的界限,是準確判處此類案件的必要前提。 本案中認定王磊等被告人系以涉案公司經營商品為名從事傳銷犯罪,而非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皥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基于以下分析:
一是涉案公司經銷商品屬于“道具商品”,實際是為了收取入門費。涉案公司以經銷商品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但涉案商品大都采購價格低廉,粘貼公司標簽后成為高價商品,銷售給會員、 會員再銷售的價格嚴重虛高,不符合商品流通領域的盈利規(guī)則,下層級人員向上層級人員購買商品所支付的費用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guī)律,該類商品多數都是通過傳銷的形式銷售給下線,實際為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借銷售商品的名義收取入門資格費是其本質所在。
二是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本案中參與人員以加入的順序、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分成不同層級,已實際形成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型結構,這是傳銷犯罪的典型模型。
三是在維系與發(fā)展組織的方式方面,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各層級人員均主要以發(fā)展成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團隊計酬式傳銷是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本案涉案公司的運營模式有團隊計酬的零星表象,但根據公司會員級別及返利制度,其計酬依據實質上屬于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層級作為計酬依據,以刺激加入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部分被告人的涉案層級達20余層。
四是該案的“團隊計酬”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辍?/span>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團隊計酬的傳銷行為的定性問題做了以下規(guī)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畧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與此同時還規(guī)定:“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241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北景钢猩姘干唐穱乐乇畴x商品價值,銷售業(yè)績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為主要手段是屬于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